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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 三重社區大學社團辦法

    三重社區大學 社團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八日第十五屆第四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三重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員組織社團以推動學習社群、發展公共領 域,參與社區營造、建立公民社會,特訂定「社團組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三重社區大學社團運作應秉持自律、自主與開放之精神,並藉此建立團隊學習、回饋社區及服務社會的夥伴關係。

     

    三、 本校社團分為「自主性社團」與「學習型社團」兩種型態。

     

    「自主性社團」凡三重社區大學之學員因共同理念與興趣者,得在不違反三重社區大學組織運作辦法下成立自主性社團。

    「學習型社團」以公共事務之實踐、地方文史、傳統技藝、社區公益及生態環保研究為主之社團。

     四、 社團成立:

    (一)申請資格:本校學員 10 人以上聯名發起,且社員最少為 10 人以上。

    (二)申請文件:

    1.三重社區大學社團成立申請書(含社團名稱、成立宗旨、章程草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2.三重社區大學社團成立連署書

    3.新社團籌備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4.社團指導老師同意書

    (三)申請程序:新社團成立須檢附上列之完整文件,經校務會議收件處理後,始完成申請手續。

    (四)經完成申請程序、核准正式成立之社團,均需召開成立大會,並通過社團成立宗 旨、章程、組織架構、社員名冊(含幹部名單)、財務規劃及學習計畫書於 30 日內提報本校校務會議備查,審核通過,始得成立施行社務。

    (五)學習型社團學習課程為社大課程之一;具備有三重社區大學之學員資格者皆可參加。未曾在本校選修課程之民眾須完成註冊之程序,成為三重社區大學學員後,方可參加。

     

    (六)各社團指導老師或任課老師之聘任,得視各社團實際需求,由本校校務會議安排、推薦校內學有專精之教師擔任,亦可由社團遞交講師申請表格,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始聘任之,但各社團之指導老師不得兼任社團幹部。

    五、 社團運作:

    (一)本校各社團需設有社長、副社長、財務管理各一人,作為社團與本校協商各項行 政事務之負責人,各社團均可依社務發展之需求,由社員推舉選出另項幹部。

    (二)各社團舉辦各項活動可經由本校向政府或民間單位提出活動企畫方案,本校當協 助各社團之社務施行更趨落實;各項活動企劃提案如獲得補助之社團訂定專款專 用之。

    (三)各社團之財務管理採獨立運用,各社團可自行招收社員、收取社費,。「自主型社團」不需繳交學分費;「學習型社團」若需聘請講師教學,且收取學分費者,統一由本校代收。本校社團若需要使用校內場地,請於學習計畫或是活動規劃時,先向本校提出申請。

    (四)本校各社團於新學期 20 日內召開社員大會,並提出課程學習及學務計畫、社團活動時間、內容、方式、財務預算規畫等,並於每學期開學日起30日內提報本校備查,如有社團連續兩個學期未能提出社團運作以及未繳相關書面資料,視同該社團自行解散。

    (五)凡於本校成立之社團應有登記社員 10 人以上,社員不滿 10 人者,本校有權取消該社團成立資格。【特殊性質之社團,以個案呈報本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社團義務: 本校之社團應須服行以下訂定之公共義務:

    1.各社團需於每學期舉辦一次以上公開形式之學習成績結果發表展覽,各社團可自行舉辦「成果展」,亦可參加本校主辦之「聯合成果展」。

    2.「自主型社團」每學期需、參與一次以上的公共性或服務性活動;

      「學習型 社團」每學期需舉辦一次以上的公共性或服務性活動。

     

    六、 社團經費補助:

    (一)本校將視前一年度學校收支狀況,編列次一年度社團補助經費,除提供學習型社團每學期基本補助外,另作為本校社團活動經費補助申請。本校補助之基本經費如有剩餘,應繳回校方。

    (二)凡本校核准成立之社團,社團活動經費以社團自籌為原則,並需作為有效之運 用,如需本校協助籌集活動經費,得申請活動經費補助。

    (三)本校各項社團活動若需經費補助,應於活動施行20日前提出申請,並請填寫「社團活動申請表」及活動相關表單,向本校行政單位申請補助,逾期則不受理。經校務會議核定之經費補助,請於活動結束後10日內,填寫「活動經費核銷報告」,向本校行政單位申請經費核銷。

    (四)  活動經費補助以該活動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並且每次經費之補助不超過五千 元;每個社團經費之補助以每學期兩次為原則。 

    (五) 經費申請時間:為每學期開課後第三週至第十六週期間,送交本校行政單位,逾期不予受理。

    (六) 社團申請補助經費需持符合規定統一編號之發票、收據或領據向本校申請經費核銷,社團實際經費補助將以呈報之相關依據為主。

    (七) 各社團請領之補助經費請用於社團社務,如未實際運用於社團社務,一經本校發現者,本校有權要求該社團繳回所有請領之補助經費,並追究相關人士之責任,另追回之款項將納入次一年度「社團發展基金」相關活動經費。

    七、 學分取得:

    (一)凡本校核准正式成立之學習型社團均可取得學分。

    (二)社團學分認定如下:「學習型社團」以社團學習計畫之活動為主,每滿 18 小時以一學分計算,每學期至多 3 學分為限。

    八、 社團評鑑:

    (一)本校社團應於每年接受社團評鑑,如連續 2 年未能參與評鑑之社團,本校有權取 消該社團資格。

    (二)本校得聘請專家學者以公開方式評鑑各社團之成效,以督促指導各社團社務正常運作,並確保學員學習成效。

    (三)嚴重違反成立宗旨、相關法令或經營不善者,校方得撤銷其社團資格,並不授與 學分認證。不服處分之社團學員可經由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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